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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冊資本
120.問:什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 答: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121.問:注冊資本是否是設立公司的法定登記事項? 答:是的。沒有注冊資本,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不發營業執照. 122.問:注冊資本是根據什么認定的? 答: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數額為準。 123.問: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是否由股東認繳的? 答:是股東認繳的。并且是全體股東認繳的。 124.問:“認繳出資額”的含義是什么? 答:“認繳出資額”是指股東制定的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股東應出資的數額。 125.問:“認繳出資額”包括哪兩個部分? 答:認繳出資額由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兩個部分。 126.問:股東分期繳付出資,應符合什么條件? 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127.問: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需要多少? 答: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128.問:股東分期交付的注冊資本的法定期限是多少? 答: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129.問: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多少? 答: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130.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能不能分期繳納? 答:不得分期繳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131.問:股東可用哪些財產出資? 答: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134.問:用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是否要評估? 答: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135.問:以貨幣形式出資的,出資金額需占總注冊資本的多少? 答: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136.問: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其出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多少? 答: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137.問:土地使用權在增資時能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多少? 答:土地使用權增資該公司注冊資本中貨幣出資不得低于30%,這是《公司法》規定,即土地使用權和其它方式出資額不得高于注冊資本的70% 138.問:從事樓宇外墻刷漆、水管及排污管安裝及水電氣安裝等業務,咨詢屬于那類型的公司?最低注冊資金是多少? 答:屬于一般類型的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但應當憑有關部門的資質證書經營。 139.問:增加注冊資本,是否每次增資都需變更營業執照? 答:根據規定,注冊資本為營業執照的法定登記事項,所以每次增資都需要變更營業執照。 140.問:內資企業原注冊資金為100萬元人民幣,已注入50萬落實到位,如何辦理? 答:申請企業第二期出資到位驗資備案登記,須提交如下材料:(一)公司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股東會決議 (四)執照正副本 (五)驗資報告。 141.問:股東有何出資義務? 答: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142.問:股東有何出資責任? 答: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143.問:股東出資是否必須進行驗資證明? 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144.問: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多少? 答: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145.問: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可否分期繳納? 答:區分兩種情況: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納;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必須足額繳納和實收完畢。 146.問: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指什么? 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147.問: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首次出資額需要多少?其余部分何時繳足? 答: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得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148.問: 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指什么? 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149.問: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需認購多少股份? 答: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50.問:公司成立后,發現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造成股東出資不足,應如何處理? 答: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151.問: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是否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答:應當出具。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152.問: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答: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153.問:公司注冊資本分期繳納。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繳付出資期限,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繳付出資義務的,應如何處理? 答:股東或發起人未按期繳付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3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后,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東或發起人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處罰。 154.問: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指的是什么?是否要辦理手續? 答: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進行決議后使公司的注冊資本予以縮減的法律行為。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通常要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155.問: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哪些資料? 答: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156.問:公司減資應何時通知債權人? 答: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157.問:公司減資,債權人有何權利? 答:債權人自接到減少注冊資本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減資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158.問:對減資后的注冊資本有何要求? 答: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159.問:公司的注冊資金從8000萬減到5000萬,應該如何申請? 答:須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登記,股東會決定減少注冊資本后一個月內在報紙上公告一次,45天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申請登記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或章程修改案 (四)、正副本 (五)、驗資報告 (六)、減資公告 (七)、公司債務清償或倆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160.問: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指的是什么? 答: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進行決議后使公司的注冊資本在原來的基礎上予以擴大的法律行為。 161.問:增加注冊資本有哪些途徑? 答: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吸收外來新資本,包括增加新股東或股東追加投資;二是用公積金增加資本或利潤轉增資本。 162.問: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有何要求? 答: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63.問:股東交納出資后,由什么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六、經營范圍 164.問:什么是經營范圍? 答:經營范圍是指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 165.問: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何確立? 答: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批準的項目,必須先經過批準。 166.問:企業的經營范圍分為哪兩個大項目? 答: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企業的經營范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 167.問:什么是許可經營項目? 答: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 168.問:什么是一般經營項目? 答: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準,企業依法自主申請的項目。 169.問:企業可以跨行業經營嗎? 答:可以。其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170.問:企業的經營范圍與企業的名稱有什么聯系? 答: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征。 171.問:跨行業的企業,如何判別該企業的行業? 答: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述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172.問:經營范圍用語應參照什么標準? 答: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一方面公司的章程記載或者申請登記要參照;另一方面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經營范圍也要參照。 173.問:核定經營范圍時,應如何規范經營范圍用語? 答:核定經營范圍的用語應當使用意思明確、詞義清晰、不易產生歧義的規范用語。 174.問: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是否要修改章程? 答:經營范圍屬于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要改變經營范圍必須修改章程。 175.問: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是否要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答: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要到登記機關辦理辦理變更登記,這是一種強制性的規定。 176.問:哪些法律規定可以設定許可經營項目? 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才能規定許可經營項目,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等不能規定許可經營項目。 177.問: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的,登記機關應如何核準? 答:應當在經營范圍中該項目后將標注經營期限。 178.問:審批機關如果單獨批準分支機構經營許可項目,公司是否要辦理登記?如何核準? 答: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支機構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可憑分支機構的許可經營的批準文件在隸屬公司的執照中此增加經營范圍,但應當在此項目后標注:“分支機構經營”的字樣。 179.問:轉型登記是否要重新核定經營范圍? 答: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重新登記經營范圍。 180.問:特定行業的企業是否可以申請從事其他的項目? 答: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不允許企業申請其他項目。如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181.問: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否可以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所屬企業的經營范圍。 182.問:如何申請一般經營項目? 答: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183.問:企業變更出資人,原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許可經營范圍項目,是否要重新審批? 答:企業變更出資人后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184.問:企業從事未經登記的一般經營項目的,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超經營范圍經營依法予以查處。 185.問: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在什么期限內辦理登記? 答: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證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86.問: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應如何審核? 答:應當在申請登記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187.問: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應如何審核? 答: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188.問: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期限的,登記機關應如何審查? 答:應當在經營范圍中該項目后登記相應期限 189.問:一家省級公司在深圳設立分公司,銷售醫療器械,需要辦什么手續? 答:需要提交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并提交省級公司執照復印件蓋章,省級公司章程,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及合法的場地使用證明等等。 190.問:一間170平方米的的網吧,其注冊程序是怎樣的? 答:如果辦公司設立登記須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后向文化局、公安局、消防局申請《網吧文化經營許可證》、《網絡安全檢查合格證書》《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申請。 191.問:內地的運輸公司是否可以把它遷移到深圳來? 答:運輸企業可以遷移來深圳,但需深圳市交通局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書》方可辦理企業遷入登記申請。 192.問:開辦具有戶外廣告經營資格的公司,最低注冊資金是多少?需要提交什么資料?需要多少個工作日? 答:廣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3萬元,設立公司須提如下申請材料: (一)公司登記設立申請書 (二)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主體資格證明 (五)驗資報告 (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七)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八)公司住所使用證明 (九)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材料齊全受理后五個工作日。 七、經營期限 193.問:什么是企業的營業期限? 答:企業營業期限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登記機關核發的執照上注明的有效期內的經營期限。 194.問:企業的經營期限從何時開始計算? 答:企業營業期限自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計算。 195.問:企業應如何申請營業期限? 答:除法律等有特殊規定外,營業期限由股東自行確定。 196.問: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應如何處理? 答:申請延期或者解散。 197.問:企業應在什么時間申請延長營業期限? 答:企業可在有效的營業期限內任何時間申請延長營業期限。 198.問:營業期限界滿的企業是否可以辦理其他事項的變更? 答:對于營業期限界滿而未申請辦理延期的企業,不得辦理其他事項的變更登記。但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與其他變更事項同時同時的除外。 199.問:對前置審批文件已過期的,前來申請延期的的企業,是否給予辦理? 答:申請延期的企業其前置審批文件已過期的,應提交新的審批文件后方可延期。 200.問:企業辦理營業期限延期時,但執照上經營范圍中含有屬于許可經營的項目的許可文件已過經營有效期,是否給予辦理延長經營期限? 答:可以辦理,但應同時提交新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或者同時辦理取消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 201.問: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到期,應該延期還是重新辦理? 答:如該公司要繼續經營,應當辦理延期手續。 八、股東與股權轉讓 202.問:公司是否以股東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答: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03.問:股東在多大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04.問:股東享有哪些權利? 答: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05.問: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嗎? 答: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06.問:大股東可以以個人名義支配公司財產嗎? 答:不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對本公司財產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即股東出資形成的公司財產,屬于公司所有,由公司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包括股東在內的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由股東出資形成的公司財產是一個整體,只能以公司的名義支配和使用。 207.問:什么是控股股東? 答:是指其出資額占有有限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208.問;控股股東可否進行關聯交易? 答:不可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209.問:控股股東進行關聯交易,產生什么后果? 答: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10.問:100個股東可否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答:不可以,應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11.問:公司在經營中發生的債務,是否要求股東對外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答:不對。只能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不能要求股東對債權人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 212.問:什么是股權變更登記? 答:是指登記機關對于股東將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股份)依法轉讓給他人進行的登記行為。 213.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否轉讓股權? 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214.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是否要經所有股東同意? 答: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15.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是否需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 答: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216.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以書面方式告知了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接到了書面通知但未做答復,是否意味著其不同意轉讓股份? 答: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217.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應如何處理? 答: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18.問:兩個以上股東都要購買轉讓股權的,應如何處理? 答: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9.問:人民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其他股東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答:根據公司法第7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20.問:哪些情況下,股東可以退出公司? 答:股東退出公司應滿足兩個條件: (一)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二)對股東會決議上述事項的決議投了反對票。 221.問: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應如何處理? 答: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22.問: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法定期限是多少天? 答:是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如在二十日內沒有首先購買所轉讓的股權,在法律上就認為其他股東放棄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 223.問: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答: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24.問: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是哪兩種情形? 答:(一)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25.問:股權轉讓是轉讓出資額嗎? 答:新的公司法明確了股東轉讓的是股權。股東出資后,其財產權已歸公司所有,股東基于出資享有的是股權,故轉讓的應是股權,而不是修改前的《公司法》所表述的“出資”。 226.問:轉讓股權而作的章程修改是否必須由股東會表決? 答: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227.問:股東之間內部是否可以自由轉讓股權? 答: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股權, 228.問:股東之間內部轉讓股權,是否需要其他股東同意? 答:公司法未規定需經其他股東同意。但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特殊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229.問:股東之間內部轉讓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是否有轉讓額度的限制? 答:沒有限制,可視股東的意愿,可以是部分或全部股權轉讓。 230.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無法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的,如何證明其履行了告知義務? 答: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如不能提交其他全體股東同意轉讓的證明文件,則應由公司及轉讓的股東共同提交已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并且通知時間已超過三十天的承諾文件。 231.問:《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边@種變更登記在實際中應注意什么問題? 答:應注意公司章程對于股權的繼承是否有特殊的條款,如有專門的規定,應從其規定。 232.問: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申請變更登記需要什么材料? 答:如章程無特殊的規定,則按照以下要求收取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經公證的股權繼承證明;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修正案; (四)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五)如繼承人屬于無民事行為或限制行為能力者,需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同時在股權登記時應予以記載。 233.問:是否允許股權回購? 答: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234.問:公司股東進行股權回購應按哪種程序辦理手續? 答:在登記注冊中按照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登記辦理。 235.問:內資公司的個人股份能否全部轉讓? 答: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內資公司的個人股份可以全部轉讓。 236.問:夫妻可否同為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東? 答:可以。但需要提交財產分割的公證材料。 237.問: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股東可否就其他股東轉讓股權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行使表決權?如何行使? 答: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后,沒有辦理注銷登記之前,仍然具有主體資格和民事權利能力,其行使股東表決權不應視為是一種經營行為,所以被吊銷的股東可以清算組的名義就其他股東轉讓股權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行使表決權。 238.問: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股東的股權是否可以轉讓?如何轉讓? 答: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股東的股權可以轉讓,應以清算組的名義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239.問:章程如果僅就股權轉讓的結果修改了章程的相應條款,沒有涉及章程其他條款的變動,此章程修正案僅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是否有效? 答:有效。此章程修正案可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無需股東確認。如果提交的是經股東會確認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更加有效。 240.問:股權轉讓后,應作哪些變更記載? 答: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九、注銷 241.問:什么注銷登記? 答:注銷登記是指登記機關依法對解散、被撤銷、宣告破產、責令關閉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企業,收繳營業執照,撤銷其注冊號,取消其企業法人資格或經營權的行政執法行為 242.問:公司會因哪些原因而解散? 答: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是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通過修改公司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規定予以解散。 243.問: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公司可以通過什么辦法而存續? 答: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修改公司章程,有限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44.問:公司解散時,清算組何時成立? 答: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45.問:清算組成員由誰組成? 答: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46.問: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怎樣清理債務? 答: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47.問: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在什么期限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248.問:公司清算組應當在什么期限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答:公司清算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249.問:清算組應當何時通知債權人? 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50.問:債權人應何時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答:債權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51.問: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是否可以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答: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52.問:清算期間,不可以開展哪些經營活動? 答: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253.問:公司財產是否可分配給股東? 答:公司財產在未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254.問: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可否增加非股東但具有財務專業知識的人員作為清算組成員? 答:不能。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所以清算組成員應是該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及非自然人股東。 255.問:清算組成員是否有人數限制? 答:無人數限制。 256.問:清算報告是否要蓋清算組公章? 答:清算報告可不要求必須加蓋清算組的公章,但必須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 257.問:稅務和公章的注銷證明是否一定要作為公司清算報告的附件? 答: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報告應附完稅證明或在清算報告中寫明已完稅的情況。對于公章是否繳交不作為清算報告的審查內容。 258.問: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申請注銷登記的,是否需要成立清算組及提交清算報告? 答: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申請注銷登記的,不需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也不需要提交清算報告。 259.問: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是否需要辦理注銷登記? 答:按照《公司法》及《行政許可法》和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260.問:股東被吊銷的公司可否申請注銷登記? 答:股東被吊銷后,沒有辦理注銷登記前,仍然具有主體資格和民事權利能力,其行使股東表決權不應視為是一種經營行為,所以被吊銷的股東可以以股東的身份行使表決權,決定公司是否解散、成立清算組、確認清算報告及申請注銷登記。 261.問:強制解散包括哪些內容? 答:包括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三種情況。 262.問:“被撤銷”是指什么? 答:應當是對公司實體的撤銷,包括登記機關對設立登記的撤銷、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司實體的撤銷。 263.問:行業主管部門撤銷公司經營資格是否屬于強制解散? 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司某種經營資格的撤銷不屬于強制解散的范疇。 264.問:被行業主管部門撤銷公司經營資格的,應如何處理? 答:公司可以采取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兩種方式,注銷登記應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后進行,即屬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第二種情形。 265.問:當公司陷入僵局時難以繼續存續時,股東應如何解散公司? 答: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這是新《公司法》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新的職權。在公司難以繼續存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又形成不了解散決議的情況下,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提起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266.問:公司應在多少日內成立清算組? 答: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并開始清算。 267.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成員一定要由股東組成嗎? 答:可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也可由董事成員組成。 268.問:公司解散是否要主管部門組織清算? 答:組織清算應屬于公司內務事務,不應由政府主管部門承擔。公司解散不需要由主管部門組織清算 269.問:人民法院可以組織清算嗎? 答:人民法院可根據債權人的請求,對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可以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70.問:清算組成員是否要備案? 答:清算組成員需向登記機關備案。 271.問:在報紙上登公告是否一定要三次? 答:只要公告一次即可。 272.問: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是否要有關部門確認? 答:清算方案、清算報告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取消了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的規定。 273.問:清算期間公司是否還有主體資格? 答:公司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即公司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公司在清算完結后再辦理注銷登記,主體資格終止, 274.問:如果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超過15天,公司才成立清算組,是否認可? 答:因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所以在實際操作中應認可這種情況下清算組的成立,否則公司將不能進行清算和注銷。 275.問:公司清算組成立之日起超過10日,公司才向登記機關備案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名單,是否受理? 答:因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所以在實際操作中應認可這種情況,予以受理。 276.問: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誰組成? 答: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包括自然人股東及非自然人股東。 277.問:清算組成員規定是三個人嗎? 答:沒有規定,即沒有人數限制。 278.問:清算組公章是否要報備? 答:不需要。清算報告可不要求必須加蓋清算組的公章,但必須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 279.問:稅務和公章的注銷證明是否一定要作為公司清算報告的附件? 答: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報告應附完稅證明或在清算報告中寫明已完稅的情況。對于公章是否繳交不作為清算報告的審查內容。 280.問: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是否要進行清算? 答: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申請注銷登記的,不需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也不需要提交清算報告。 281.問: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怎樣辦理注銷登記? 答:應成立清算組,并按照注銷程序辦理。 282.問:審查清算報告應注意什么問題? 答:審查清算報告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稅務是否已完結;第二、公司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如不足以清償,應告知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程序,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注銷登記。 283.問:股東被吊銷的公司是否具有主體資格? 答:股東被吊銷后,在沒有辦理注銷登記前,公司仍然具有主體資格和民事權利能力。 284.問:任命清算組成員及確認清算報告是否要求全體股東表決? 答:如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可參照公司解散的情況,由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確認。 285.問:什么是破產? 答:從實體上看,是指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信用和能力均不能清償已到期的債務,即:“資不抵債”或“不能支付”。從程序意義上看,則指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引起的清理財產還債程序。 286.問: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有何要求? 答: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287.問:清算組有何義務與責任? 答: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債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 288.問:清算后的公司財產應如何分配? 答: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89.問: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向哪些地方報送哪些材料? 答:公司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290.問:被責令停止營業是否屬于強制解散? 答:不屬于強制解散。強制解散包括: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三種。 291.問:當公司難以繼續存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又形成不了解散決議時,公司如何解散? 答: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提起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分頁瀏覽 1 2 3 |